德国为采行议会制、代议民主制的联邦共和国,其政治体制于1949年的《基本法》架构下运行,修改基本法通常须联邦议院及联邦参议院以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基本法的核心原则包括人性尊严、权力分立、联邦组织架构及依循法治。
联邦总统为国家元首,仅具象征性权利及责任,由联邦大会选举产生;联邦大会由联邦议院全体议员及各州议会选出与联邦议院同等数量的代表组成,其中各州代表数量依人口比例分配。联邦议院议长地位仅次于联邦总统,由联邦议院选举产生,负责议院日常事务。总理为政府首脑及位阶第三高者,由联邦议院选任后经联邦总统任命。
德国政治体系
联邦总理(安格拉·默克尔,2005年11月22日就任)为政府首脑并行使行政权,其职责类似于其他采行议会民主制国家的首相。联邦立法权则由联邦议院及联邦参议院行使,两院共同组成国家立法机关。联邦议院代表由比例代表制直接选举产生;联邦参议院代表则由各州政府成员代表出任,代表各州利益。
自1949年起,基督教民主联盟及德国社会民主党为主导政党,至今总理皆由这两党党员出任,但规模较小的自由民主党及联盟90/绿党亦为议院中重要力量。
德国债务-GDP比在2010年达到最高(80.3%),在此后逐渐下降。根据欧洲统计局数据,2015年德国政府净债规模达到2.152万亿欧元,占其GDP的71.9%。2015年联邦政府预算盈余达121亿欧元(131亿美元)。标准普尔、穆迪和惠誉等信用评级机构对德国评级为最高的AAA级,2016年展望为稳定。
德国法院体系和德国执法机构
德国为欧陆法系国家,其法律体系以罗马法为基础,具有一定日耳曼法成分。联邦宪法法院为德国最高法院,负责宪政事宜,拥有司法复核权。德国的最高法院系统(Oberste Gerichtshöfe des Bundes)分工明确,其中联邦最高法院为民事与刑事案件终审法院,而联邦最高劳工法院、联邦最高社会法院、联邦最高财政法院和联邦最高行政法院则为其他类型案件的终审法院。
在国家层面,刑法及私法分别编著为《德国刑法典》及《德国民法典》。德国刑罚制度以矫正罪犯及保护公众为目标。除轻微犯罪(由单一职业法官审判)及严重政治犯罪外,所有案件均采用混合审判制,由公民陪审团同职业法官一同审案。行政法的许多部分由各州自行负责。
行政区划
德国由16个州组成,16个州共同组成国家(德语:Länder)整体。各州拥有其州宪法,并对其内部事务有相当大的自治权限。由于各州在领土面积及人口数量上具有差异,尤其是城市州(Stadtstaaten)与具较大领土的州(Flächenländer)间的差异,而于巴登-符腾堡、巴伐利亚、黑森、北莱茵-威斯特法伦及萨克森设有22个一级行政区,管理地方事务。截至2013年,德国共分为402个县市级行政区,包括295个县行政区及107个市行政区。